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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
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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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日期应当和缓刑考验期起算的日期同时计算即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情况是被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七十七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日期应当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1、对于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到五年以下,但可以对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一、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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