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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
1、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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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种情况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日期应当和缓刑考验期起算的日期同时计算即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种情况是被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刑法第七十七条情形被撤销缓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日期应当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首先,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时间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刑法》弟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第55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儿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从他7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年,同时在执行7年有期徒刑期间,也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如果他没有减刑、假释的情况,那么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计应该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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