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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河南省独生子女证补贴如下: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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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给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独生子女父母三年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和生产。
根据旧法的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报酬。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在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的报酬措施中由该部门执行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如果独生子女发生事故而死亡,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帮助。至于具体奖励,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卫计委。以四川为例:(一)根据当地或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总额为5至10元,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月份开始至18岁。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 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 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 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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