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补缴的适用对象、补缴的起始时间和补缴所需资料 (一)补缴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报多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③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④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⑤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6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81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