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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成都市居住满2年(持我市居住证或IC卡暂住证满2年的时间可累加计算),已经在我市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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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创业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上海户籍: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市社会保险满7年。3、在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被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和工种相应。5、无违反国家和上海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1。在上海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上海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和工种与所聘岗位一致的,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制。2、在上海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和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 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项:加9分 获本市奖项:加6分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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