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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二是在设立分支机构后。1、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批准后,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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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的设立过程如下: 1、准备公司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 2、申请核准公司名称; 3、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4、注册后,领取营业执照 5、开立银行账户; 6、申请税务登记; 7、刻章。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4、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5、由总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7、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 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 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募集设立公司的设立过程如下: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当先认购公司总股份的35%以上,剩余股份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四、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招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实事求是地披露有关事实,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申请募股的必要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招股说明书可以公开公告5、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票协议6、申请批准募股7、公开募股8、召开创立大会9、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十、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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