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由法律所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首先应当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动地位,是行政案件审判的指挥者,联结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法律必须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以及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等。(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这是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是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便于人民法院审判,还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平办案;既要考虑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又要考虑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性和均衡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可以分为法定管辖权和裁定管辖权。法定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裁定管辖权包括指定管辖权、案件转移和管辖权转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