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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方法:案件未经复议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是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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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由法律所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首先应当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动地位,是行政案件审判的指挥者,联结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法律必须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以及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等。(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这是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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