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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共同负责,并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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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三)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五)落实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六)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安全宣传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随机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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