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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 2、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举报方式: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司法机关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向司法机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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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同。至于后续处罚,要看罪名的不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具体的“公共事务”相联系,并排除了以往解释中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形成了交叉,致使两者的职务要素无法有效区分,而《纪要》中界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列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但缺乏概括性,列举也不全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反映所知情况给司法机关即可。当然,有证据更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调查。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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