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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 一种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这类小产权...
小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为准。而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等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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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过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赔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拆迁安置赔偿的利益,只能由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的规定。
考虑到“小产权房”仍然在市场上流转的现实,其征收拆迁补偿,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在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前提下(虽然购房者的房价中还是会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金),应该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予以一定限制,比如北京宋庄“小产权房”纠纷最终的调解结果约定,如遇房屋拆迁,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归房主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售房农民所有。 补偿标准,应当尊重购房者的财产权益,建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本身很难估价,但我们认为可以区分征收房屋的原用途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征用后是公益使用还是商业使用,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我们认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权,而且由于“小产权房”往往处于城乡交界地段,货币补偿时更应该采用市场比较法,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出让价格为间接标准,进行房屋估价补偿。
小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为准。而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等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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