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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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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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