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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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