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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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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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