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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来说,夫妻...
1、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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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该条规定,“夫妻忠诚义务”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我国《婚姻法》尚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为维持婚姻并为着重保护非违约方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多的出现这种外在的保护婚姻、爱情的形式。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定,如果违背了协议约定,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或民事赔偿责任。2、夫妻忠诚协议能不能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受合同法调整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强迫或是欺骗对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名誉、身体健康、人身自由、隐私等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忠诚协议的内容可以是财产方面的,但是应当限定在一方可以支付的范围之内,应当可以实际履行,能够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
1、通常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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