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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久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反诉人(被诉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倍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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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3年8月1日起诉与被告罗某离婚,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当日即受理此案,8月2日向被告罗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其举证期限为30天,截止9月1日。2013年9月3日,被告罗某向上清法庭提交反诉状,要求张某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120000元。 【分歧】本案被告罗某的反诉是否应该受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该受理,因为反诉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与本诉离婚纠纷有牵连关系,且本诉的处理结果与反诉请求有相应的利害关系。 第二种意见: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来说,本案都不应受理。 针对上述分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的被告罗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因而其提起的反诉不应受理; 其二,在实践中,依照本地农村风俗,男方将约定的婚约彩礼付给女方及其父母,而离婚纠纷的原告具有主体上的唯一性,被告反诉返还婚约彩礼,会造成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混乱,故不应受理; 其三,反诉的目的应与本诉的目的形成对抗,即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本诉,本案中,本诉的目的在于要求离婚,反诉的目的在于要求返还婚约彩礼,一个是要求解除涉及的人身关系,一个是要求金钱给付,两者的目的无法形成对抗,无法抵消或吞并,反而是反诉请求依赖于本诉的处理结果,故本案的反诉不应受理。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纠纷中被告提出婚约财产的反诉,不应受理。
原告:夏*****,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 被告:伍****,男,汉族,1986年出生,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金及水电费4500元; 2、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合伙人何****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太阳桥亚华大市场A2栋****房出租给他们用于教学场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的合伙人何****退出,由被告一人承租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15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1700元,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租赁金总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未缴纳一次。被告第三次缴纳租金的时间应在2010年1月1日,但至目前总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缴。原告认为,被告总是拖欠的行为,是一种信誉的丧失;原告的多次和长期的违约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及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被反诉人:(基本情况同上)。 反诉请求: ·····(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证据来源: ····(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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