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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父母抚育子女不仅表现在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各种费用,而且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而要想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好继子女,继父母应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应当综合考察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一起生活中,是否从生活上、学习上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假若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中,由继父或继母力所能及地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一部分由生父或者生母支付,但与其继父或继母在一起一同生活,受到其继父或者继母的照料、教育,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如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便不应该判断认定为抚养关系。因此,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应该作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养父母离婚,未与养子女生活的一方还需要抚养养子女吗需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所以养父母离婚后,双方仍然都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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