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肖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6岁时,父亲去世。三年后肖某母亲董某与原告王某再婚,结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王某对待肖某如同亲生,肖某的生活费以及上学学费均是由王某和董某两人负担直至成年。 1983年王某与董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争吵不断,并且逐渐发展到相互大打出手。同年4月,王某和董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接触婚姻关系。此时肖某已经成家立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年龄逐年增大,2006年,已是70多岁的王某生了一场病,病后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无人赡养的王某只好找到肖某要求支付赡养费。肖某却认为:自己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并且二十多年前王某已经同自己的母亲离婚,因此现在自己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肖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小张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负担了肖某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事实抚养关系。王某与肖某的某亲离婚后,王某、肖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现在王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肖某理应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肖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要赡养继父?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但具体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婚生子女没有差别。但至于如何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要有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去衡量。本案法院认定王某与肖某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即使王某与董某离婚,肖某与王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不能解除,当王某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时,肖某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可见,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继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只要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由生父母领回来尽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间所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 若亲生父母均不在了,由第二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2,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