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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2、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3、劳动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般格式为申请人姓名和地址、被申请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等具体信息;(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当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证书复印件;(4)准备证据,可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明细等书面材料,如有录音可刻成光盘等。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其次还需要提交向相关证据材料,如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劳动仲裁的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2、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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