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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抢夺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或2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 2、未达到上述相应的数量标准,但造...
抢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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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产,金额大的,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的,必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规定,抢劫公私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从30000元到80000元之间,从20000元到400000元之间,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认可。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但是,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废止。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1条,重新确立了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司法解释(法释〔2013〕25号)第2条还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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