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具体行政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就是说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如果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双被告制度。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是否停止执行,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确定: 1、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二、被告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