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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

2022-02-0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就是说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如果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双被告制度。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注意是否停止执行,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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