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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有哪些

2021-11-20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条件,不适合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拘留的变通执行方式。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影响和挽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3、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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