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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下列联系: 1、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且行政法律关系是被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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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主体之间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不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类型的丰富性和专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行政法调整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的争议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的地位不平等,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行政相对人作为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对应。行政法关系不平等,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性平等而分配双方权利的不平等,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不可处分性,相当一部分主体是国家机关,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受宪法和宪法原则的限制。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完全不同,不能由掌握这一权力的国家机关自。这种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另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国家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过法律的自由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行政法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1、行政法关当事人通常不能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二、依法享有承担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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