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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没有建筑物的审批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
只要是下方情况,就是违建,即使是村委批准也是违建: 1、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耕地只能用来种植粮食或者农作物,不能随意改变它的用途。 2、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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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上写的,违约条款是怎样就怎样。 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为您做出解答, 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体。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在生产性项目中,一般是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为建设项目;在非生产性项目中一般是以一个事业单位,如一所学校为建设项目,也有营业性质的,如一座宾馆为建设项目。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超面积的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1、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2、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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