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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该问题提到的“兼直兼并”和“纵向兼并”,是一种学术用语,多用于企业在兼并的过程中。当兼并企业的产品处在被兼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是前后工序,或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则称这种兼并为纵向兼并,又称为“垂直兼并”。同时,兼并处在最终需求者方向的企业时,称为“前方性纵向兼并”;兼并处在原料阶段方向的企业称为“后方性纵向兼并”。这种形式的兼并一般是想控制某部门,行业的生产及销售全过程,从而获得一体化的效益。另外,纵向兼并的基本条件是,被兼并企业的业务能与兼并企业的业务相互衔接。纵向兼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经济协作效益,是一种经营单位向其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各阶段的延伸。纵向兼并可能是兼并投入要素或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也可能是兼并最终生产和销售企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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