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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
农村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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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2、从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属于遗产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征地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征地补偿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农民家庭,用于补偿和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的预期损失。征地补偿本质上不属于承包收入,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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