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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孩子随前妻生活,由我在每年年底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4年前,前妻携儿子远嫁江西,并将儿子姓氏改随继父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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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离婚后,不与一方商量擅自改子女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子女改姓,其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不可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虽然子女改姓,但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 因此,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
1、《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因为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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