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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21-03-16 9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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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支付孩子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拒绝。但是直接抚养方也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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