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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企业有以下优惠政策: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工资; 2、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用; 3、企业使用残...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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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问题: 国家财政局税务局发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相应的规定,下面是部分内容可以参考一下: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优惠政策如下: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所得,由纳税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所有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登记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人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免除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残疾人就业人员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处理,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半注册费。(5)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光盘租赁等业务,规模较小的,免收管理费。如果规模较大(雇用帮手),残疾就业人员超过30%(含30%),管理费按批准标准的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权或者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需要上诉的,也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具体程序相同。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必须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五,互联网行业和电子商务工作互联网可以帮助大量残疾人就业,减少肢体行走的不便,了解世界。6、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条例》,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合理的便利。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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