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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未通过的责任承担方式

2024-11-09
根据相关法规,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则需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妥善处置:首先,如果在经修复后,该建设工程再次通过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发包方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支付修复费用的要求;其次,经过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然未能通过验收,承包商将失去要求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的权利。 若发包方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失行为,他们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七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则需根据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处理。具体而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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