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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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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应的合同,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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