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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以是否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判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
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主张不承担,但如果到诉讼阶段是否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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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所欠债务产生于婚前,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不会在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的资金或财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男方的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来讲,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男方清偿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即由男方个人负担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夫妻债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你所述,虽该两笔款项发生在你和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邹某母亲仅提交了相应款项的票据,你本人否认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鉴于你们原是家庭成员,这些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就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邹某母亲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本案诉讼发生在你和邹某离婚诉讼中,而你和邹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邹某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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