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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
公益性墓地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骨灰、收取经营性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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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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