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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
公益性墓地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骨灰、收取经营性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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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凭下列证件:(一)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二)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凭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三)外国人死亡,凭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证明和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领事馆的书面申请。
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墓碑。不得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修墓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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