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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买卖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因一方违...
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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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单方违约赔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比如不交货、不付款、拒绝收货等,这种行为根本上颠覆了合同义务,称之为根本违约;另一种则是瑕疵履行,比如延期付款、延期交货、货物有瑕疵等。对于上述两种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计算,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以及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的计算前提是基于合同标的物市场价值在持续上涨的条件之上,如果合同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在持续下跌,则不会产生可得利益。同时可得利益以及实际损失的计算必须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之内。而且,守约方还须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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