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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有问题的,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安置的房屋未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拆迁安置房有问题的,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安置的房屋未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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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转换补偿方式时,如果安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收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
拆迁安置房有问题的,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安置的房屋未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拆迁安置房有问题的,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安置的房屋未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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