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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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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讥攻罐纪忒慌闺苇酣俩机构裁决。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的标准是: (一)财产案件根据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接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著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支付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民事诉讼所需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所需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或者上诉时,原告或者上诉人应根据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具体收费可向人民法院询问。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财产事件当事人除了缴纳事件的受理费外,还缴纳了以下诉讼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用。这些费用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费用标准支付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不得按实际支出计算缴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㈢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财产保全的申请费和财产保全措施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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