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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XX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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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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