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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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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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