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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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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天,当场收缴的罚款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以外,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在十五日内交。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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