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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以外,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在十五日内交。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当当场缴纳;行政机关不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缴纳,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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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并行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处罚执行后可以释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为15天。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交纳罚没款的时限最长是15天,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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