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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关于土地所有制度和流转作了哪些规定?依据什么制度???

2022-02-27
从土地革命到土地改革,再到80年代改革开放,基本确定下了目前的土地所有制度和流转制度。首先,国家法规里的土地概念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最贴近法规概念的应该是以下解释,包括矿藏,水域,森林等,通常理解的土地概念则是地皮,是用于承载建筑物的自然综合体。其次,土地所有并非是对土地本身的所有,而是对土地一系列处置权力的所有。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公有,城市土地由国家所有,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由集体所有。农村及城市近郊里用于耕种,养殖的这类土地是由村农民集体所有的,个体农民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即便位于农村,也并非农村集体所有,而应由乡镇一级政府管理。(《宪法》第九、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已有说明)。再次,私人如果要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外乎承包和出让。在农村表现为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土地流转一般是说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而土地出让则是指城市土地管理当局通过协议,招标,挂牌和拍卖等形式(其中协议方式一度是唯一成交方式,由于协议方式难以体现当时市场价格,容易损害某交易方的利益,现在基本已经废弃),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单位进行开发,住宅用地使用期限70年,工业和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用地40年。我们把土地出让叫一级市场,这里还有两个概念叫土地的自然供给和经济供给,由于存在经济供给,所以土地才能按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的价格出让。另外,土地的经济供给状况还涉及当地的土地储备,土地规划,不再详细叙述。土地二级市场则是个人或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由于不具备开发能力,或是建成商品房出售等情况,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通常还有发达的三级市场,即转租,转售。一般来说,如果要在土地上建设,应当申请国有用地,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地区的部分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征收原集体土地),而这种规定就成为了小产权房滋生的土壤。这里还得说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的情况,人们听的多的是征收,其实还有很多手段,这里不再展开,只说征收。人们通常会混淆征收和征用,征用一般是临时性变更土地用途,而征收则是永久的。比如在农村修路,修路征收的土地是永久性的变更用途,而用来堆放水泥等材料的用地一般是征用,项目结束后要归还村集体。最后,国家允许的土地流通多了去了。只能说说不允许的。不允许随意变更土地所有形式(一般指农田征收),如果涉及基本农田征收,三十五公顷以上耕地(非基本农田)征收的,都要由国务院批准,并且赔偿要对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一并给予高额赔偿。不允许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比如原本用于商品房,保障房建设的,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售出后变为工业用地。还有取得土地后不按原有方式进行开发,多发于国有企业取得工业用地,然后进行房屋建设。不允许取得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针对的是炒地商人的投机行为。不允许土地出让和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成交。前者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后者是为了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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