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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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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员工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国家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界限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市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足1万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非法利益的;(2)受贿3人以上的;(3)受贿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4)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因敲诈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职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自己寻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意图寻求不正当利益。受贿的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招聘、晋升、分室、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有不正当的风,有些人不付钱不工作,问题长期解决不了,不得不送钱。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种行为不构成贿赂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者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话。不构成贿赂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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