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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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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认定标准是:如果属于挂靠车辆的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这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挂靠者赔偿后,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如果不属于这一方责任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情形,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被挂靠公司交纳费用,被挂靠人只是向挂靠人提供名义。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比如指定和基于人情关系和营运效益的需要而为。对于这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名义上是被挂靠公司的车,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被挂靠公司。 2、有偿挂靠。挂靠人向被挂靠的公司定期交纳一定的费用,被挂靠公司提供名义。这种挂靠形式被挂靠公司往往要对挂靠人及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也是被挂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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