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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这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挂靠者赔偿后,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如果不属于这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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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几种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只向挂靠人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政府指定和人际关系以及经营效益的需要。对此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挂靠公司。二是有偿挂靠。挂靠人定期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挂靠公司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需要对挂靠人和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 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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