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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为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在政府介入公司经营活动中有什么义务

2022-02-09
1:“国有企业是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基石”就意味着“国有企业自身就具有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并承担相应的功能”如前所述,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拒绝“国有企业是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基石”的判断。然而,在一个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拥有国有企业以促进社会共同富裕”与“国有企业自身的目标和功能就要促进共同富裕”完全是两回事,企业与政府的功能不能混为一谈,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只能是政府的责任和功能,政府可以通过拥有国有企业来帮助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例如提高国企分红增加财政收入、以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自身就要承担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的功能,国有企业的主要责任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功能(以经济目标为指向,并承担基于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而促进共同富裕等更为宽泛、并不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的社会功能必须从国有企业中剥离。2:“维护国家战略安全和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离不开国有企业”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天然就有上述的目标和功能,会自愿主动地完成相关的任务”根据市场经济的原理,那些提供公共产品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部门,往往是国有企业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然而,并非将一个企业冠以国有的名称它就会自动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职能,自愿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实际上,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和合理的激励制度,在自身经济利益取向和公共利益取向混淆的情况下,在考核经济指标时国有企业往往强调其公共职能,而在要求其承担公共职能和维护公共利益时又强调其经济利益属性。因此,要真正让国有企业承担起公共职能,就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切分,防止功能泛化的目标和职责,那些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国有企业,应取消相关的经济目标考核,同时要伴以有效的监管和合理的激励。那些以公共服务名义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则明确授权,与此同时这些义务和责任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披露,相关成本应该以透明的方式支付。3: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就必须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控制;而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管理、防止内部人控制就必须依靠赋予经营者行政级别的方式来强化其人身控制在传统功能泛化的管理模式下,依靠赋予经营者行政级别的方式来强化对经营者的控制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同时也相对有效。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企业经营者同时身负行政级别,既具有企业利益取向又具有官本位取向,就会发生严重的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事实上,单单依靠赋予行政级别根本难以保证相关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可以维护相应的公共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将企业经营者赋予行政级别,常常发生官员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旋转门现象,形成两者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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