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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子女的程序是先和被收养方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签订收养协议后,带齐收养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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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 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 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 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 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 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 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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