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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程序

2021-01-18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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