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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工时间需要由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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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实际误工时间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医院全休证明、或者定残日,或者后续治疗占用的时间推算……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大腿骨折误工费计算不能用月工资除以30天的办法或年工资除以360天的方法计算,这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计算日平均工资的规定。因为日平均工资是计薪月份剔去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后,在计薪天数21.75天内每天创造的劳动价值。非计薪天数(休息休假天数)并不发给工资(如果在非计薪天数内加班工作,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统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年平均工资额,是行业或区域的职工非加班正常工作情况下在年计薪天数26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12个月)内的数额。如果按月工资除以30天的办法或年工资除以360天或365天的方法计算日平均工资,客观上就等于认为受害人或护理人员应该全年365天、每月30天不停地工作,不得休假,这就侵犯了受害人或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受害人受伤住院期间也罢,出院后继续养伤期间也罢,一直忍受痛苦,不能从事旅游,不能参加娱乐活动,不能从事创造价值的活动。可见出院后继续休息养伤期间,其概念并不能与未受伤时休假的概念等同。受伤后的误工时间应按误工天数连续计算,不应再剔除法定休假时间。受伤后的康复休养,法律规定要支付误工费,立法本意:因养伤而误工的期间应视为工作期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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